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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分配及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印发
[2017-04-18]

  

《关于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分配及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印发

 

    

    为进一步推进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工作,近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经过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正式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分配及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46号)。该《通知》将于201441日起实施。

    2011年以来,北京市逐步实现了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此《通知》实施后,市、区县政府全额投资建设、收购的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分配及运营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规范,实现三个统一,一个不变

    一是房源分配统一。市、区县政府全额投资建设、收购的廉租住房优先面向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家庭公开配租,在实现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家庭应保尽保的前提下,各区县可将剩余廉租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面向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配租。此举将打通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之间的隔断,实现房源的互通和共享,提高房屋使用效率。

    二是租金标准统一。并轨后,租金标准由各产权单位按照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相关规定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对于已批复标准租金的廉租住房项目,各产权单位可将现行标准租金作为并轨后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各产权单位统一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确定房屋应缴租金,实现同房同价

    三是退出管理统一。承租市、区县政府全额投资建设、收购廉租住房的家庭,因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但符合公租房条件的,承租家庭可申请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继续承租原住房。承租家庭不再符合公租房条件的,统一按照公租房退出管理的有关政策执行。

    四是承租家庭租金不变。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家庭承租市、区县政府全额投资建设、收购廉租住房的,仍与产权单位签订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赁合同,仍按照我市廉租住房政策规定交纳实缴月租金,租金交纳方式不变。租赁合同期内,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家庭实缴租金不变。

    此外,《通知》还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政策和承租市场房源的廉租家庭租金补贴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